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88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
法定代表人:张恩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06-11。
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5514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86826.31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86826.31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