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特107号
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06-11。
法定代表人:马超,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蕾,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裁字[2021]第32号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案涉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第一,申请人不存在拖欠被申请人工资的情形,申请人按照《企业工资集体协议》调整被申请人的薪酬,应为合法合理的调整薪酬。第二,申请人调整被申请人工资发放标准,并非针对被申请人个人,已按法律规定取得单位职工代表同意,不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19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裁字[2021]第32号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工资差额20,100元;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
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劳人仲裁字[2021]第32号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南方创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璇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常嘉奕
书记员沈雪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