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759号
原告:***,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号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171280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英泰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3003号***技园1号楼7层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7989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英泰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