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8591号
原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蓉裕路132号-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扬州泰利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大官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集理德传动系统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施桥南路6号1、2、3、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泰利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中集理德传动系统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9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69元,由原告无锡安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