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4609号
原告:云县润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2MA6KG86701。
经营者:***,男,生于1969年04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凤庆县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凤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174148141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12月03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女,生于1972年10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云县润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凤庆县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云县润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县润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县润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云县润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