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92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21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庆县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庆县凤山镇接官亭2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庆县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凤庆县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庆县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已将216000.00元执行款打入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内,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50000元的违约金,现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0921执2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