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7064号之一
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过坑仔168号5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4元,减半收取计5582元,由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 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