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三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7064号之一 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过坑仔168号5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4元,减半收取计5582元,由原告中租(泉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 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