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824执422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6日,住**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3日,住**市石堡子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堡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霞,该公司行政副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按期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宝林

审 判 员 李正恒

审 判 员 程蕊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 捷

书 记 员 张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