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824执422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6日,住**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3日,住**市石堡子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堡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霞,该公司行政副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按期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宝林
审 判 员 李正恒
审 判 员 程蕊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 捷
书 记 员 张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