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8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众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19。
被执行人: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4095054780B。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某某、陕西众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428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7372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1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自愿交纳案件款154029.9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54029.97元。下余案款待被执行人工程款到位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8执恢1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刻生效。
审判长 焦志英
审判员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