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民终1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广场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男,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石堡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西华镇上亭村**市鑫谷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粮食局)3楼(305-307)。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女,该公司风险管理部职工。
上诉人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1)甘082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1)甘082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7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兴  平
审 判 员     冯乃元
审 判 员     高玉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倩
书 记 员     程阿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