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

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24民初313号

原告: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亭县石堡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杨某,河南省夏邑县人,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0元,由原告华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