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诚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星诚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804行审160号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国土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星诚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引河南路5号2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XX星。
2017年3月9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淮安市国土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卫罚字〔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批准,于2016年6月占用棉花庄镇顾庄村9组亩土地建厂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罚款41247.7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淮安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拆除违法建筑物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依法应经申请人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应视为“行政处罚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属于行政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淮安市国土局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淮国土资淮阴卫罚字〔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孙亚峰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