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村富花木专业合作社

如皋市村富花木专业合作社与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2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000509201307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山水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村富花木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7760244-1,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安定村十三组(如城镇安定村村委会所属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主任。
上诉人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影视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村富花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作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影视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合作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均由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杰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