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河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宇河建设有限公司、唐东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7民初91号
原告:***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宇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2号8301室(泰亨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东元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申根诉被告浙江宇河建设有限公司、唐东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宇河建设有限公司、唐东元、**、***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方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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