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漳州市涵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3491号

原告:漳州市涵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72980331C。

法定代表人:周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仙景工业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593584032。

法定代表人:林石狮,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滨,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丹,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901-1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

主要负责人:李振胜,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声,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涵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漳州市涵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涵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涵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漳州市涵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艳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方艺璇

书 记 员 黄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