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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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信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上余镇大夫弟村双塘北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MA28FB8F37。
法定代表人:郑华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上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上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803MF1733235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信图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上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2)浙0803执1599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0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执1599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