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厦建设有限公司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信钢管租赁部、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0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信钢管租赁部,住所地: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创业佳园4#E14-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3MA368F5A6X。
经营者:傅勤堂。
被执行人: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以北、伍塘路安置点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6UL3B84。
负责人:张祖泽。
被执行人: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90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252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鸿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鸿厦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联信钢管租赁部租金款1733580.67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3805.16元,执行费19735元。但被执行人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鸿厦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805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