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厦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周家友与被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215号
原告:*家友,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家友与被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家友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家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家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计797.5元,由原告周家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