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5992号
原告:徐州诚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凌城镇轻工业园区(121省道248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M9HNR12。
法定代表人:庄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龙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252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诚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诚壮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诚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75元,减半收取计903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37.5元,由原告徐州诚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