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1230号
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90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252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2003号浙南云谷C幢2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HBA5J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