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96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温州市梁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雁荡东路99弄15号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4403036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104国道南侧原野农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018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东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新城大厦14层3室-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6203246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1717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90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252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梁安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东捷建设有限公司、中厦建设有限公司、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