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2438号 原告:***,男,1996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温州市梁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雁荡东路99弄15号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4403036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104国道南侧原野农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763018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东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新城大厦14层3室-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6203246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1717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90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252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梁安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东捷建设有限公司、中厦建设有限公司、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