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厦建设有限公司

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5民初70号 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鸿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