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蠡县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3号之一

原告:***,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蠡县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蠡吾镇王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MA07TY4852。

法定代表人:鲁红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蠡县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