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3号之一
原告:***,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蠡县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蠡吾镇王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MA07TY4852。
法定代表人:鲁红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蠡县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