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吾吉某某某某某某与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200号

原告:吾吉阿卜杜拉·***阿卜杜拉,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墨玉县。

被告: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轮台县。

原告吾吉阿卜杜拉·***阿卜杜拉与被告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吾吉阿卜杜拉·***阿卜杜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吾吉阿卜杜拉·***阿卜杜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巴伊麦·伊米提

审判员 付  天  华

审判员 保  晓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