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民初201号
原告:阿卜杜合力力·阿卜杜拉,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墨玉县。
被告: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轮台县。
原告阿卜杜合力力·阿卜杜拉与被告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阿卜杜合力力·阿卜杜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卜杜合力力·阿卜杜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巴伊麦·伊米提
审判员 付 天 华
审判员 保 晓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