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执1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民初3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共计偿还原告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35,900元,于2022年9月20日前支付35,900元,剩余的100,000元于2022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有任一期逾期付款,需要向原告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且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全部钱款;二、案件受理费5,295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647.5元,由被告***负担,于2022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博通伟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零星存款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23日至起2024年2月22日止;
2.**被执行人***、***下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保险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3.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尚有未履行完毕案件共10件;
4.**被执行人***名下有×××解放牌车一辆,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23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5日止)。
三、前往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本案轮候查封***名下位于昌吉市(产权证号:昌市房),查封期限三年(2023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止);轮候查封***名下位于昌吉市(产权证号:昌市房),查封期限三年(2023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止);
四、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巴里坤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68,547.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68,547.5元未能实现(不含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艾 里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