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4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大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718107。
法定代表人罗皓。
委托代理人陈法仲,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17号4号楼东2单元17层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85261。
法定代表人欧覃杰。
申请人郑州大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0191财保4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325.1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大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万二千三百二十五元一角六分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案件申请费743元,由申请人郑州大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