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豫统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6414号
原告河南豫统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嵩山北路天汇8号院1号楼11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K7X161。
法定代表人:袁瑞平。
委托代理人李昱蕾,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17号4号楼东2单元17层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85261。
法定代表人:欧覃杰。
原告河南豫统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豫统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豫统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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