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661号
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车马村三塘湾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9DHW2E。
法定代表人:唐文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靖,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85654N。
负责人:李友意,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17号4号楼东2单元17层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85261。
经营者:欧覃杰。
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26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24301951504O2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26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6元,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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