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4104号
原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车马村三塘湾组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靖,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17号4号楼东2**17层1702号。
经营者:***。
原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竹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