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烨豪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烨豪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雨田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517号
原告:***豪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626279841,住所地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江浦街道浦滨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雨田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0541802B,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范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豪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雨田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豪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豪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豪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鲍 晴
书 记 员  王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