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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庭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姜某某、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庭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姜某某、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7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04民初228-4号
原告河南庭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庭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庭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于某某5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于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于某某5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邵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