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411民初1273号
原告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庭蓝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庭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雪平、王婷婷,被告远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高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庭蓝公司与远见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庭蓝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远见公司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对工程的总价款双方在2019年8月8日,8月9日进行了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结算工程价款为5560436.17元。此前,2017年7月31日双方在竣工结算申请单上对已付款4028769元已确认。扣除已付工程款外,现下欠工程款为5560436.17元-4058769元=1531667.17元,未予支付。庭蓝公司为此提起诉讼,本院对庭蓝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远见公司抗辩称有69000元案外人的施工款远见公司已用车库抵偿了工程款,在下余未付工程款还应当扣除69000元。但对抵款的问题庭蓝公司不予认可,并认为相关的抵偿手续尚未完善不应扣除,本院对远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于庭蓝公司所主张的欠款利息,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利率的计算方法及起止时间,对欠款的利息应自2019年8月9日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并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远见公司应向庭蓝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两万元。驳回庭蓝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531667.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2.5元,由平顶山市远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庭蓝公司与远见公司企业查询信息单各一份。证明,庭蓝公司与远见公司均具有主体诉讼资格。证据2、《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远见某某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庭蓝公司与远见公司之间依法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远见公司将远见?某某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承包给庭蓝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为8500000元,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证据3、《竣工结算申请单》一份。证明,2019年7月31日,庭蓝公司向远见公司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报审结算总价款为650.23万元,同时列明合同范围内工程完成、质量完成、工程工期完成,无工程遗留问题、无工程扣款情况,远见公司签章认可上述事实。证据4、《工程竣工结算定案表》一份。证明,2019年8月9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结算定案表》,且均盖章确认。经共同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5560436.17元,该结算金额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依法均应遵守。 远见公司提交证据:证据1、聊天记录及付款回单。证据2、郑某某向庭蓝公司出具结清证明一份。证明,郑某某冲抵车位是50200元,孙某某冲抵车位是1.88万元,共计6.9万元。该6.9万元是庭蓝公司欠郑某某及孙某某中工程款中所冲抵的车位款,郑某某及孙某某已经将该部分的欠条交给庭蓝公司,但是庭蓝公司没有给远见公司办理车位冲抵手续及出具6.9万元的收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9日,庭蓝公司与远见公司签订景观绿化施工合同。有庭蓝公司对远见公司开发的远见某某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承揽施工。合同价款850万元。结算价为合同价加减变更价款。合同还约定远见公司收取庭蓝公司履约保证金两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2017年10月12日,双方又签订了远见某某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对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庭蓝公司施工完毕后,2019年7月31日庭蓝公司与远见公司签署了竣工结算申请单,确定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9月30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累计付款金额4028769元。报审结算总价款6502300元。在施工单位意见栏,自检意见为合格工程。远见公司工程部审核意见为合同范围内工程已全部完成,质量完成情况为合格。工程工期完成情况为完成。工程遗留问题为无,工程扣款情况为无。2019年8月8日、9日庭蓝公司,咨询单位,远见公司共同参与,三方签署了工程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工程结算金额5560436,17元。远见公司现对庭蓝公司起诉的下余工程款1531667.17元,没有异议。但认为涉及本案的工程款除已付款外,通过抵账的方式又抵扣了案外人的施工69000元,该69000元应从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起诉的20000元保证金没有异议。
审判员 刘 威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