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开封市随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15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开封县。
被告:开封市随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47P8TT0G。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前台社区218号。
被告: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5412720F。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路××号绿地原盛国际2号楼2单元4层186号。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随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随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随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新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朱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