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绿地原盛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5412720F。
法定代表人:时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开封市顺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