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执保232号
申请人:***,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申请人: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工矿路金马美食城210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南城区国盛大厦A幢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8,83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在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8010112010128618416账号内存款、新疆益海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东路支行30012401040007011账号内存款、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8010112010125416098账号内存款合计418,83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