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人民公园绿地建设中心、河南瑞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02民初3387号
申请人:漯河市人民公园绿地建设中心,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人民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甫,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东、商务西三街北上东国际1号楼1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翟国建,经理。
申请人漯河市人民公园绿地建设中心诉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漯河市人民公园绿地建设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漯河市人民公园绿地建设中心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漯河市人民公园绿地建设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磊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