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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7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楼**2005。
法定代表人:翟国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薪雅,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6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展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