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8民初49号
原告:**,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县川藏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8MA63WOUD26。
法定代表人:李中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巴塘县拉哇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为巴塘县,后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本案原告**,现**基于转包合同关系向被告诉请工程款、管理费、保证金等,该请求事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而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退一步说,即使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巴塘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巴塘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廷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舒代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