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道孚县和顺车业维修服务公司与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326民初12号
原告道孚县和顺车业维修服务公司与被告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道孚县和顺车业维修服务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孚县和顺车业维修服务公司以被告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修理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道孚县和顺车业维修服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孚县和顺车业维修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道孚县和顺车业维修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俊
书记员  龙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