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3335民初145号
本院在审理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拉哇道路工程项目部与甘孜县丰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拉哇道路工程项目部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拉哇道路工程项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毛霖虹
人民陪审员 曲 珠
书 记 员 刘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