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28民初3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支军。
原告***与被告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骆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牟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