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民初11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横庙乡枪木村1组。
被告: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后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支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定《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内部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原告组织实施甘孜县泥珂乡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图及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款为1918431元,按照建设单位的决(结)算价款和费用进行结算。《协议》签署后,原告组织人财物具体实施了甘孜县泥珂乡幼儿园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8月5日完成五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同时,该项目于2020年11月完成了建设单位的结算审计,审计结算价款为1909211元。2020年12月21日,建设单位甘孜县教育体育局支付了工程尾款369211元(扣除质保金),2021年11月已将3%的质保金57096的支付款,本项目已结算完毕,所有款项已全部汇于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但被告收到款项并未支付于原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称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被告公司将在甘孜县教育体育局处承包的甘孜县泥柯乡幼儿园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工程地点为:甘孜县泥柯乡,原告***基于《内部承包协议书》起诉承包人甘孜州城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该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在甘孜县,故本案应由甘孜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廖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