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6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业净化机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振兴东路1号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5799106R。
法定代表人:肖桃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安海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经四路泰洋花苑。
法定代表人:范幼增。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江西壹讯通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工业园区泰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8920911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6民初1824号、(2016)赣0826民初1451号、(2016)赣0826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并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壹讯通微电子有限公司在泰和县工业园有房产(房产证号码:NO:××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壹讯通微电子有限公司在泰和县工业园的房产(房产证号码:NO:××号)。
二、被执行人江西壹讯通微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江西壹讯通微电子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