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52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并且被告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不是实际办公地址,导致无法送达,故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琳
人民陪审员  李敏
人民陪审员  王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