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彩塔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辽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铁银劳人仲字[2017]第1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铁银劳人仲字[2017]第11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