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6313号
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科技支行,营业场所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555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奥宇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汤振庭,经理。
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科技支行与被告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广夏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奥宇体育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科技支行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科技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科技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57元,减半收取计14628.5元,由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科技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