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1664号
原告:山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星艺佳B座11楼1103。
法定代表人:汤振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加工物流区中心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肖宇。
原告山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3月12日,原告山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55元,由原告山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云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桂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