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6641号
原告:**,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工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风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