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1017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女,汉族,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雅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蓥峰南路1幢3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
原告***、***与被告四川雅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开庭前,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尚梦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莉君
书 记 员 贺 雪